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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995年6月16日

上一条: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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