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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政策法规 选准诉讼策略 “八一”前夕打赢军队经济适用房返还官司
发布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   编辑:唐舒翔

作者:唐舒翔

   前言: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利用国家划拨土地安排建造、享受政府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福利性住房。军队经济适用房具有建设主体特殊、购买人员单一、流转制度严格等特性。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2周年来临之即,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办结了一起因军队经济适用房流转而引发的案件。

   基本案情:王某与军人戊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戊某依法购买了涉案军队经济适用房。2013年12月,戊某隐瞒王某,擅自将涉案军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并交付给牛某,至本案诉讼,牛某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4年多。王某在得知房屋被牛某占用后,多次要求牛某搬离返还房屋,牛某均以房屋系合法买卖,王某对房屋的出售知情并同意、房款已支付、房屋交付且实际居住为由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警方多次出警处理均未果。

   办案经过:2018年5月王某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彭英杰律师帮助维权。接受委托后,律师研究了案情,厘清了本案存在的两个难点:一是王某能否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因作为共有权人的戊某拒不配合王某进行诉讼,故以夫妻双方为共同原告的诉讼难以实现,承办律师经过分析,决定以所有权权能为依托,依法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同意律师提出的以王某单独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案件得以顺利推进;二是本案是以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以无合法理由占用房屋的侵权之诉进行诉讼。承办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论证,认为以牛某占有房屋侵犯王某合法权利要求返还房屋进行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变化,律师主动与军队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就军队经济适用房性质、流转程序等政策规定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与军方交换意见,寻求支持,重点围绕《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办法》中与案件相关的规定及配套政策进行咨询论证,吃透了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做到了心中有数。

   裁判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牛某腾空并返还涉案房屋,牛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一年两个月的诉讼圆满收官,王某及亲属对诉讼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点评:针对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状,律师要依法尽职调查,寻找对案件有利证据,寻求军队权威机关的支持,让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本案承办律师通过诉前分析厘清案情,诉中有针对性调查论证,综合案件事实,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本案适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合法的参考依据,正是通过律师抽丝剥茧的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从根本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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