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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上诉得力获减刑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次数:   编辑:唐舒翔

作者:唐舒翔

   近日,江苏苏商律所唐舒翔律师代理的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二审结案。该案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审成功减刑八个月。

   一审认定:张某明知是赃车进行收购并加价销售从中牟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多次犯罪,情节严重,于2020年10月9日对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过程: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找到唐律师提出上诉,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二审法院对全案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仔细阅卷。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勾通,法官表示,本案二审不进行开庭审理,只进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意味着改判的可能性极小,承办律师压力山大,如何寻找本案的新突破口,说服二审合议庭公开开审审理,是本案的扭转战局的关键。

   承办律师在掌握全案证据后,依法会见了张某,针对张某的犯罪主观动机、作案次数、涉案金额、到案经过等关键细节性进行详细询问,力求找到新的突破口。经过抽丝剥茧的询问,仔细核对抓获经过,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理清了时间线,搭建了关系图,发现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遗漏了张某可能存在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的事实。为此,唐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后,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构成立功的事实证据和线索,二审法院收到律师提供的证据经过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拨雾见云。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经过核实,认可律师提供的立功证据。结合全案事实,律师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应减轻处罚;2.一审认定张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系事实认定错误;3.张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应依法适用缓刑。

   终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唐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立功,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0)苏01刑终810号判决书终改判张某减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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