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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次数:   编辑: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上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
下一条: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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