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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   编辑:


在宁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南京市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努力探索一条科技教育人才文化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成功之路,现将《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南京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142号)精神,本着“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原则,决定对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对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试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四、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市、区(县)属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五、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六、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七、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八、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九、鼓励在宁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到南京市大学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和南京市“321计划”的人才,以及与南京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进驻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可参照执行以上相关政策措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下一条: ​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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