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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规今日正式实施:拆封也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有哪些亮点?苏商律师就《处罚办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对已拆封网购商品拒绝退货的商户可处罚

     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于消费者遇到已拆封、无质量问题商品,按照《处罚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商家因此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为拒绝退货。否则,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不过,律师提醒消费者,并非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家违约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

     南京的李先生花2000元购买了某连锁酒店会员卡,商家承诺入住可享受会员价。今年大年初一,李先生预订该酒店一间133元(原价668元)的标准间,入住前已打过酒店电话确认有房间。但是初二他去酒店住宿却时被告知房间已满,李先生随即要求退还会员卡剩余金额,被酒店拒绝。《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也即是说,酒店若不能为李先生提供房间,则应退款。即使购卡时当事双方没有约定是否能退款,酒店也应当向李先生退款。《处罚办法》实施后,如果商家明确表示不予退款,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由……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出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往往成为商家不履行约定的借口和挡箭牌。《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将一概视为违法行为。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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