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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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