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苏商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 NEWS
免费法律咨询
留言昵称:
留言标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果您很急,请直接联系:
苏商民事案例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苏商民事案例
先人故去留遗患 弘扬孝道得褒奖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次数:   编辑:王绍智


作者:庞娟律师

     一、案情介绍:

     焦某宏于2015年7月去世,生前患有轻微精神疾病,生活能力较差,未婚,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双方早已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焦某宏有一处房改房,无业,每月仅有几百元下岗补贴,生活困难,一直由侄儿焦某对其进行扶养照顾,焦某宏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焦某与焦某宏系叔侄关系,侄儿焦某系焦某宏生前唯一关系比较亲近的家族人员。焦某宏去世后,侄儿焦某希望能继承该房屋。经向房产局咨询,苦于无法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焦某委托苏商律师事务所庞娟律师、彭英杰律师,希望能代理此案,帮助其继承遗产。

     二、办理经过

     我们接受委托后,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和方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诉讼主体问题。如果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是谁?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本案又不是因遗产分割与他人产生的纠纷。由于原告对本案期望值较高,希望全部继承该房屋份额。思虑再三,两位律师决定将被继承人生前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涉诉房屋。由于被告特殊,本案的立案过程就经历曲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也是第一次接受将街道作为被告的继承案件,院方比较慎重,经过多方协调、沟通后,最终成功立案。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承办法官表示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情况特殊,必须慎重对待此案。本案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就是遗产分配的比例问题。关于分配比例问题,法律上赋予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扶养人的付出酌定分配遗产份额,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判断提供人的付出。本案中原告对被继承人不但提供了物质帮助,也履行了精神上和生活上的照顾帮助,且原告系被继承人生前唯一健在的家族内部关系成员。代理律师通过查阅资料寻找法理依据,对案件思路进行梳理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探讨与沟通。通过双方观点碰撞,代理律师的观点被承办法官所接受,案情也逐渐明朗。

     三、判决结果

     焦某某名下的南京市玄武区xx幢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归原告焦某臣所有。

     四、律师点评

     对于此案,律师与承办法官都很尽心、用心、审慎,对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做出了最好解读。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无近亲属,没有法定义务赡养行为提供人,社会上此类群体不容忽视。他们晚年或者生活困苦、患病情况下,无人照顾赡养。如果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势必增加社会负担,并且需要提供赡养和扶养的人也体会不到亲情温暖和人文关怀。这种现象是全社会所不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鼓励家族内部成员之间、或者关系比较近的其他亲友、朋友、邻居等,虽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或者扶养义务,依然可以积极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照顾。尽扶养义务的,被扶养照顾的人去世后,可以参与分配其名下遗产,作为对提供扶养照顾行为的补偿。弘扬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道美德。法官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全部判决给原告并无不妥,相反,更好的诠释了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为社会树立了更好的行为导向,相信此判决为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起到标杆作用。

     正义在路上,我们绝不辜负每一位客户的托付!

上一条: 房屋租金屡遭拖欠 咬定上诉成功维权
下一条: 吃透政策法规 选准诉讼策略 “八一”前夕打赢军队经济适用房返还官司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 江苏苏商网 | 中小企业服务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南京审判网 | 中国法院网 | 江苏省总商会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南京大学 |
Copyright @2013-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9-2012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楼)    联系电话:025-51862285 51682281 51862201   邮编:210009   苏ICP备12045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