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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数罪并罚 辩护有力春节回家团聚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  唐舒翔律师

  2019年1月20日,刚走出看守所的被告人罗某给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打电话,电话中罗某十分感谢我所唐舒翔副主任律师的有效辩护,让他能如愿回家过年,并表示以后会痛改非,重新做人。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接到周某电话得知自己“弟弟”姚某与张某为争当行业“老大”发生纠纷,并召集被害人赵某、周某、夏某等16人和张某等13人相约斗殴。罗某到达案发地后和周某、徐某代表姚某一方与张某召集的汪某、陈某、谢某进行谈判,继而相互挑衅殴打。殴打过程中汪某掏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赵某腹部捅伤,经江西省湖口县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构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姚某、汪某等因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被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6月21日当晚,张某和徐某因锁事与王某、潘某等发生纠纷并动手,张某和徐某认为自己吃了亏,续找被告人罗某帮忙出气,于是,罗某带着棒球棍和张、徐二人来到案发现场对王某进行殴打,罗某用棒球棍击打王某头部,张、徐用砖头击打王某的肩膀,造成王某头部和肩膀多处受伤,后经湖口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晚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在逃。

  二、办案经过

  2018年12月18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往返江西省湖口县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案卷,与公诉人和主审法官就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深入交换意见。庭审中,就罗某是否应当承担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律师认为聚众斗殴罪主要处罚参与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本案组织、策划、指挥者是姚某,在斗殴中持刀捅伤赵某是王某,王某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而罗某只是应赵某邀请来到了斗殴现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是斗殴指挥者或积极参加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罗某不应承担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而检方认为,有多名证人及同案犯证明,罗某系赵某的“老大”,在斗殴中代表赵某与对方谈判,谈判未果后现场指挥小弟们与对方打斗,并动手殴打对方,罗某是整个斗殴的指挥者和重要参与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判结果

  2019年1月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辨双方的意见,采纳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采信了律师提出的从轻量刑的证据。经审理认为罗某在聚众斗殴罪系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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