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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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