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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改容留卖淫 刑期五年以上减为三年以下
发布时间:2020.01.28  浏览次数:   编辑:唐舒翔

作者:唐舒翔

   案情回顾:2017年以来,被告人诸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某温泉会所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该会所的卖淫活动,被告人威某负责该温泉内卖****的管理及日常经营工作,被告人龚某负责在该浴室卖淫区域接待嫖客、为卖****排钟、提供卖淫工具等工作。后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从事卖淫活动的卖****和嫖客数对,被告人诸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威某、龚某投案自首,检察院均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

   办理经过:诸某被批准逮捕后,其亲属找到我所唐舒翔副主任律师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诸某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发现本案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有误。本案中,被告人诸某不具有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卖****来去自由,人身和财产并没有受到诸某的控制,双方没有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管理的关系,诸某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打工仔,不具备雇佣卖****和员工的条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被告人诸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诸某不应当承担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依法提出了变更罪名为容留卖淫罪的律师意见,公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指控诸某、威某和龚某。

   裁判结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诸某、威某、龚某犯容留卖淫罪,以(2018)苏011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诸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诸某及其家属经过比较,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点评:涉淫涉娼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社会环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涉案的酒店、温泉会所、桑拿浴室的老板、负责人有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有的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较多,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对相关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不同,类似案件,因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不同,有的定性为组织卖淫,有定性为容留卖淫,两罪的量刑差距至少两年以上,明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这种背景下,律师要结合个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适用等综合判断,积极与办案机关勾通,依法提出变更罪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大限度的帮助被告人减轻刑罚,本案正是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最终达到了重罪改轻罪的理想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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