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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6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企业相关的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债权保证问题,未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在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出现偏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特此通知。

上一条: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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