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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金并轨 但比企业职工多了一份职业年金
发布时间:2015.01.14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国务院今天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公布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2014年10月1日实施。根据该决定,按照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该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从2014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缴纳月工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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