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苏商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 NEWS
免费法律咨询
留言昵称:
留言标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果您很急,请直接联系:
苏商民事案例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苏商民事案例
意外身故留下案中案 抽丝剥茧维护权与情
发布时间:2014.05.1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17日清晨,赵某、杜某邀请来自南京郊区的被害人马某某(已殁)一同前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水阁梁村6组32号蒲某栋、蒲某林家的鱼塘钓鱼。当日上午9点40分左右,马某某钓鱼时,钓鱼线碰撞到高压输电线发生触电事故,经南充市嘉陵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与7月17日10时50分不幸死亡。马某某早年与吴某某结婚并生有一子,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协议包括其子马某航由马某某抚养,夫妻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处理等相关内容。后马某某与四川省南充市的肖某某产生感情,俩人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并在四川省南充市购房共同生活至今,其子马某航实际由吴某某抚养。如今马某某不幸去世,双方在起诉被告蒲某栋、蒲某林及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又为被害人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葛。千头万绪让被害人家属头疼不已,于是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与方敏律师处理此案。

    二 案情进展及对策措施

    接受委托后,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向被害人家属了解相关案情,认为当务之急是先处理好马某某意外事故一案,方敏律师亲自前往南充市参与调查。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该高压输电线路属于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该高压输电线路的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与地面的净空高度明显低于规定标准,取得了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有力证据。在分析研究了整个案情后,马某航(被害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马某谱(被害人之父)、肖某某(被害人之妻)三人向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针对本案争议几个焦点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事发现场的电杆和高压电线上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被告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涉案电力实施产权人,在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的地点,未设置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他人注意安全,显然被告供电公司是有过错的;且该高压输电线路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净空高度明显低于规定标准。(2)被告蒲某栋、蒲某林明知自家鱼塘上方有高压输电线路,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仍然允许受害人在其鱼塘钓鱼,故二人在鱼塘管理上存在疏漏,对造成马某某触电死亡负有责任,理应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2011)高坪民初字第805号》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仅判决被告蒲某林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而被告蒲某林并没有履行能力,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书下达后,律师迅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商定对该判决进行上诉,并提出了上诉理由,内容如下:(1)案发当天2011年7月17日,事发现场电杆和高压电线上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原告提供证明的照片在2011年10月19日开庭时已经向法庭出示,被告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对照片进行了质证,对其照片真实性及所指的位置无异议,而法院对此事实的否认是没有合法理由的;(2)一审法院认定事发现场地处偏远乡村,当地村民住房分散属非居民区,但本案案发现场附近有十余户村民聚居院落,有房屋建筑村民居住活动,对此法院是认定的,因此应当是居民区而不是非居民区。同时,上诉人在起诉前委托了专业测量机构四川某某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测绘院进行了专业测量,事发地电杆间档距和高压线最低点离地距离都违反国家法定标准,法院对该证据没有采信,但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因此认定被上诉人的线路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于法无据。(3)一审法院认定责任划分不当,被上诉人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线路安装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其次,被上诉人蒲某某二人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正是基于二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这一后果,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12月6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认为律师代理意见更为合理,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785号》),被告蒲某林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一次性补偿原告因本次触电事故造成受害人马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0000元,被告四川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40000元。

     了结了马某某意外事故伤害一案后,案件至此远没有结束。马某航(被害人之子)、马某谱(被害人之父)、肖某某(被害人之妻)三方因结冤甚深,一时对已故马某某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律师反复与已故马某某前妻(未成年人马某航母亲)吴某某、马某某妻子肖某某晓之以理,通过律师沟通,俩人想法终于有了松动。史兹保律师抓住有利时机做工作,使三方就财产继承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为防止发生节外生技,律师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后三方在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014号》解决了矛盾。至此,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三 律师点评

    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离不开分析个案的具体情况。越是情况复杂,越是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需要在掌握全部案情前提下,抽丝剥茧逐个击破,不能忽略案情的每个细节。就本案而言,首先必须分清次序,先处理意外伤害事故案件,找到有力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其次,再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此时案情变得明朗,处理时自然迎刃而解。

上一条: 耄耋老人无家可归 雪中送炭安度晚年
下一条: 操作不当引发医疗事故 守望相助律师强力维权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 江苏苏商网 | 中小企业服务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南京审判网 | 中国法院网 | 江苏省总商会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南京大学 |
Copyright @2013-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9-2012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楼)    联系电话:025-51862285 51682281 51862201   邮编:210009   苏ICP备12045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