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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引发医疗事故 守望相助律师强力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 案情介绍

    薛某某系原告任某某之夫,原告薛某松、薛某峰之父。2013年8月24日,61的老人薛某某因病入住被告南京军区某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全麻下“全胸腔镜下食管癌根除手术”。术后,患者疼痛难忍,家属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情况,医护人员认为是术后正常反映,没有引起重视及时检查。2013年9月4日,患者疼痛休克,医院立即进行全麻下“腹部探查+腹腔冲洗引流手术”,发现腹腔内小肠营养管脱落,大量营养液直接输入了腹腔。患者在引流术后病情没有好转,出现急性腹膜炎。因延误时机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多脏器功能衰竭,最后医治无效不治身亡,患者家属对亲人逝世感到无比悲痛。事后,南京某三甲医院自认为在医疗方面是权威,其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无不当之处,拒绝与患者家属协商处理。患者家属对南京某三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出奇愤怒,但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是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提起诉讼。

    二 代理意见

    史兹保律师在仔细听取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并详细查阅了病历后,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大量营养液直接进入腹腔引起急性腹膜炎导致死亡。患者在接受“食管癌根除手术”医疗过程中,医院确无不当,问题可能出在术后医疗护理等环节。因此,医院难咎其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决定接受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经南京医学会鉴定,得出了“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认为:

    医院存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患者接受南京军区某三甲医院治疗过程中,在食管癌根除手术后,患者此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家属也多次向医院医护人员反应,但医护人员只得出了“手术后正常反应”的结论,没有发现问题,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直至9月4日患者发生休克,医生才对此重视,但为时已晚,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院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患者薛某某小肠内输入营养液,因而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医疗救治任务。

    医疗过程存有过错的证据确凿。根据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得出的结论十分明确。本案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虽然,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中除医院外的另一半同等因素没有进行说明,存在明显偏袒医院的嫌疑,但该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医院对患者的侵权事实清楚。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判决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对本案进行判决【(2013)玄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军区某三甲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薛某松、薛某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345706.57元。委托人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四 律师点评

    任何医疗事故纠纷侵权类案件,核心问题就在于医院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处理医疗事故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证据进行归责,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导致损害后果。本案是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南京某三甲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面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应对强势的医院一方争取合法权益确实难度很大。两相比较,作为明显弱势的一方,律师利用法律武器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结果来之不易,难能可贵。同时,律师认为,如何合理运用归责原则等法律方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应对有方,方能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实效,维护社会正义,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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