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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婚姻难分离 律师相助终解脱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7日,心事重重的刘某羊来到了苏商律师事务所,向史兹保律师说出了他的烦心事。刘某羊与邢某只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双方即同居生活,10月登记结婚。1993年9月二人生于一子刘某刚,现已经成年。由于结婚仓促,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邢某只脾气暴躁,经常与刘某羊发生争吵,双方婚后感情十分淡薄。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和睦与夫妻感情,刘某羊多次试图与邢某只沟通交流,均告失败。邢某只不仅脾气暴躁,而且也没有负起儿媳应有的责任,动辄打骂公婆,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与妻子无法生活下去的刘某羊决定离婚,可麻烦事就这么来了。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刘某羊分别在2008、2009、2010年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告失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人从2008年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可以说已经完全破裂。出于多种原因,妻子邢某只一直拒绝与丈夫离婚,且二人根本无法协商。感情破裂的二人既无法共同生活,想要离婚又被判不准,万般无奈的刘某羊希望律师能够给他提供帮助。

    二 处理方法及法院判决

    在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后,律师认为当事人想要与妻子达成协商,完成协议离婚的难度很大。因此诉讼离婚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唯一途径。对于当事人前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失败的教训,律师认为一方面是起诉时事实与理由表述不清,另一方面是没有与法官取得有效沟通。丈夫想离婚而妻子不愿意,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争执不断,这种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在情理之中。针对现状,律师为当事人刘某羊重新拟定了起诉状,从夫妻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出发,找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的核心争点,积极与当事人及法官多次深入交涉、沟通,让法官了解到当事人的无奈现实情况和合法合理的权益诉求,并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花开终有果,2014年9月1日,经过又一次起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羊与被告邢某只离婚【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初字第862号】。了却了烦心事的刘某羊总算排解出了心中的郁闷,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感激。

    三 律师点评

    两个男女通过婚姻联接组成一个家庭,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在任何社会都受到重视。良好的夫妻家庭关系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呵护,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共同经营方能实现,少想到自己的付出多想到对方的奉献。只有家庭和睦才有个人幸福、社会和谐,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任何家庭有矛盾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正所谓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本律师认为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防止激化是一种应有的为夫(妻)之道。遭到问题不能轻言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成为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方式。同时,确有少数夫妻因为个性差异、经历习俗等一系列因素造成感情破裂,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成为死亡婚姻。本律师认为一味维护死亡婚姻也不人道,毕竟捆绑不成夫妻。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婚姻是典型的死亡婚姻从而有解除必要。律师从此类案件实际出发,从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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