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苏商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 NEWS
免费法律咨询
留言昵称:
留言标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果您很急,请直接联系:
苏商刑事案例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苏商刑事案例
容留卖淫悔不当初 辩法析理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3日晚,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高淳经济开发区某某宾馆浴室内当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刘某、鲁某等。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浴室经营者及合伙人张某祥、戴某林、舒某飞、邢某顺四人有容留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经查,四人在经营浴室期间的2月至3月,共收留刘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5次。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邢某顺办理了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顺被逮捕。7月25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对包括邢某顺在内的四人提起公诉。被告人邢某顺家人在得知此事后焦急万分,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为辩护人,为被告人邢某顺提供辩护。

    二 辩护意见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会见了被告人邢某顺,经过详密的调查与研究,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顺所犯罪行的情节有不同意见,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邢某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自首,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及经过。被告人邢某顺在侦查机关进行询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多次笔录也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开庭时,被告人邢某顺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人邢某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邢某顺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系从犯。首先,纵观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邢某顺在犯罪前从未从事过经营浴室的工作,不熟悉相关事务。浴室经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房间布局、装潢设计、招聘人员等均有其他被告人负责,被告人邢某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其次,在谋划容留卖淫时,首先提出容留卖淫为被告人张某祥,邢某顺没有发表意见只是默认。在谋划过程中,被告人只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同时,被告人并不认识卖淫者,对卖淫的流程、价格并不知情。且容留卖淫的非法收益不是平均分配,被告人张某祥利用掌握情况的优势多分配了利益。

    被告人邢某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在浴室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邢某顺因见其他被告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2014年2月底主动要求退出经营,经过法庭调查得到了被告人张某祥、舒某飞等人认可。被告人邢某顺退出合伙后从事养殖螃蟹的正当职业,停止了参与浴室经营活动,以致卖淫者刘某不知道邢某顺系合伙老板。因此,2014年3月份发生的4起容留卖淫犯罪行为被告人邢某顺并不知情。

    被告人邢某顺有悔罪表现。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邢某顺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给家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深表内疚,多次要求退出犯罪活动的同时主动退还了非法收益,并真诚悔罪。尽管被告人邢某顺家境贫寒,但仍请求家人尽全力帮其筹资支付罚金,尽量弥补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邢某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较轻,因此恳请法庭在给被告人邢某顺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原则,对被告人邢某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邢某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 法院判决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被告人邢某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戴某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律师兢兢业业的工作起到了良好辩护效果。

    四 律师点评

    卖淫嫖娼活动违背社会公德,毒害社会风气,也是传播性病的重要途径。阻断卖淫嫖娼路径成为了打击的重点,因此,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为此类刑事案件辩护时,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问题:一方面是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如果有一定要找到相关有效证据来证明;另一方面如果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就需要从量刑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是否有法定量刑要素和酌定量刑要素的情节进行研究,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律师在这里也要强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莫为一己私利作出违反法律,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上一条: 利令智昏虚开发票 据理力争判处缓刑
下一条: ​伪造票据数额巨大 辩护有力减轻处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 江苏苏商网 | 中小企业服务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南京审判网 | 中国法院网 | 江苏省总商会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南京大学 |
Copyright @2013-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9-2012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楼)    联系电话:025-51862285 51682281 51862201   邮编:210009   苏ICP备12045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