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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争执不下 多方周旋化解怨仇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14日,南京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机电公司厂房及综合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为了完成此项工程,2009年8月2日,建筑公司与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混凝土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该建筑公司支付相应价款。

    由于混凝土公司供应的部分混凝土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要求,并造成了建筑物工期延误,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后方验收合格,相应顺延交付,影响了机电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7月25日,针对机电公司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厂房质量下降和使用功能受影响,及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交付延误等,对建筑公司下达了罚款通知,处以罚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共计280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事后,就处罚事件建筑公司多次与混凝土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效果。建筑公司停止支付混凝土公司剩余混凝土交易款109689.50元。为此,双方事僵持不下。2013年9月3日,混凝土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请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砼款。被告建筑公司决定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处理此案。

    二 处理方法及法院判决

    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承揽合同纠纷,针对本案案情需要一分为二的考虑问题。一方面,由于混凝土质量不达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为机电公司对被告建筑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建筑公司支付所剩余混凝土砼款也有其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针对这种情况,经律师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定,决定对原告混凝土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混凝土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00000元及逾期交工的违约金180000元。

    经过律师努力,双方多次协商交流,2014年4月1日,混凝土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送达至建筑公司,承诺如因砼自身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2013)雨铁商初字第22号】结案,内容如下:(1)建筑公司应付混凝土公司混凝土价款109689.50元,扣除50000元用于补偿建筑公司因混凝土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实际支付59689.5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付清;(2)混凝土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建筑公司因放弃对因混凝土质量问题有关的反诉主张,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建筑公司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紧密联系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类合同涉及面既广又多,专业性很强,在社会建设、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问题非常复杂,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建筑质量,可谓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此类问题不能有丝毫差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律师针对此类质量纠纷,要求相关企业承担各自职责为第一要务。就本案而言,身为建筑公司律师之所以多方周旋化解怨仇,是建立在混凝土公司所供应混凝土虽不符合设计要求,但属于合格产品,能够满足建筑规范要求的基础之上,且混凝土公司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建筑公司身为企业能够防患于未然。处理此类案件,要对不同案情具体分析,尽善尽美处理纠纷。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时也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认识到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只有才能决胜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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