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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

    201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此外,《解释》还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因错误执行被申请赔偿案件占六成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在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被申请赔偿的司法行为主要是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案件分别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计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80%以上。为此,《解释》着重对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解释》第四条规定,违法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及其他违法情形。

    此外,法院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等都被列入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范畴。

    非刑事司法赔偿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是司法解释中首次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

    但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为此,《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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